太原注冊公司發票怎么作廢?
發表于 2021年09月29日 瀏覽:
文章導讀:太原注冊公司當月開具專用發票,退回的發票副本和膠印副本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如果在發布時發現任何錯誤,可以立即取消。對無效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
太原注冊公司當月開具專用發票,退回的發票副本和膠印副本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如果在發布時發現任何錯誤,可以立即取消。對無效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視為“無效”,并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印制專用發票)的每一聯上標明“無效”字樣,應保留整個接頭。太原注冊公司的發票作廢條件應同時滿足以下三點:
1. 收到退回的發票復印件和扣款復印件的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月份;
2.銷售方未復印稅款、未保管賬簿的;
3.采購人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不一致”或“專用發票代碼與編號不一致”。
增值稅發票因錯開、退運、銷售補貼、停止服務、填錯發票等原因需要作廢、補發的,稅務機關應當對已開具的納稅人發票作廢。代開發票作廢時,應提供每聯發票合及作廢原因的書面證明材料(加蓋公章)。稅務機關對當場開具的發票作廢,收回已收稅款的,啟動退稅基本流程。
太原注冊公司開具的以下兩種發票不能作廢:
1.開具電子發票后,納稅人發生退貨、開具發票錯誤、暫停應稅服務等情況,可以開具紅字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
2.成品油專用發票開具后,如遇退貨、發票錯誤或銷售打折等情況,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在以下情況下,太原注冊公司的發票不能作廢:
(1)經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作廢。
(2) 復印的稅務發票不能作廢。
(3) 跨月發票不能作廢。
(4) 不完整的發票不能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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